重大災害通報服務須知
一、依據:內政部警政署111年10月18日警署勤字第1110164349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確保民眾身家安全,於發生重大災害時,提供民眾反映時間、地點及狀況,並可上傳災害現場相片或影像,再交由轄區分局、派出所處置,如情況急迫可直接撥打110通報。
三、注意事項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