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業務
連絡電話:05-6320892
附註:
一、申請人應於臨時使用道路日前7日(不含例假日 / 日曆天)內以書面提出申請。
二、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2日為限,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3次。
三、申請案件由轄區派出所受理,分局第五組審核後函覆申請人。
四、審查後如需補件時,即以本系統完成補件作業,若未於申請期限內完成補件,即退回該案件申請,請注意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申辦相關法規: 一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、第141條、第142條。 二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。 三、雲林縣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。 四、雲林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第4條。